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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結婚,一定I Pad結婚登記!

文/鄭皓文律師

 

※小常識:男生未滿18歲、女生未滿16歲,依法不得結婚。

 

1、現行法律規定採書面之「登記婚」制度。

依照民國96年5月25日以前的舊民法規定,結婚應舉行公開儀式,至於結婚登記,只是行政上的管理措施而已。

所以在96年5月25日以前,只要有公開宴客,在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夫妻(也就是所謂的儀式婚)。

 

不過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因此自96年5月25日開始,結婚的形式要件,由宴客儀式為主的儀式婚,改採登記生效的登記婚,是否公開舉行儀式或宴客,已經不再重要。

所以,若愛侶於96年5月25日後,僅舉行結婚儀式、宴客而未辦理書面之結婚登記,就算對外宣稱為夫妻身分,在法律上仍然不是夫妻關係喔。

 


 

2、結婚證人應「親自見聞」雙方有結婚之合意。

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所以,結婚時除了應以書面立下結婚書約(書約格式如下)以外,書約上還必須有兩位證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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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兩位證人可不是隨便簽簽,依照現行法律實務,這兩位證人必須「親見親聞」

也就是證人必須非常明確的瞭解到兩位當事人確實有結婚的意思,就算不是當場見證,至少也要聽聞兩位表明結婚的真實意思。

才有資格在結婚書約上簽名,成為合格的證人唷!

隨便把別人的名字填在證人欄,除了有可能造成婚姻不合法外,也有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名的可能,不可不慎。

 


 

3、「不能」訴請法院要求另一方辦理結婚登記

那麼,如果兩方說好要結婚,但在登記前有一方反悔了,不願意一起辦理結婚登記,這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要求不願意登記的一方一起辦理結婚登記嗎?

答案是否定的!正所謂愛情不能勉強,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因此,目前法律實務上,並無法以訴訟的方式要求「悔婚」的一方與另一方一起辦理結婚登記。

被悔婚的一方不能向法院訴請要求另一方協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但對於悔婚的一方,如要解除婚約,原則上必須有民法第976條所規定的理由才可以。

若無法定理由,被悔婚的一方可請求對方返還因訂婚而有互贈之物(民法第979條之1),亦有可能可以要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需注意的是,前述的請求,必須於發生該事由後二年內行使,否則對方可以時效消滅抗辯而拒絕返還或賠償。(民法第979條之2)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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