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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對方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可否提告請求履行離婚承諾?

文/鄭皓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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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如果個性不合,或有其它事由,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離婚時,除了裁判離婚外,多數人會選擇「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

依照現行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但如果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證人簽名後,卻有一方反悔,拒絕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另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反悔的一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可不可以請求單獨辦理離婚登記呢?

 


 

1、若離婚協議在民國74年6月3日以前,可以。

依照舊民法第1052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來看,74年6月3日以前離婚,只要有離婚協議書及兩名以上證人的簽名,離婚即可成立。

既然離婚只要上述兩個條件就可以成立,此時雙方早已離婚成功,只欠缺離婚登記,自然可以起訴請求對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2、民國74年6月3日以後,不得提起訴訟請求反悔的一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夫妻雖以書面約定協議離婚,也找到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但在未完成離婚登記以前,兩願離婚「仍未有效成立」。既然離婚還沒成立,自然不能起訴請求對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那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應一起辦理離婚登記,不得反悔或拒絕呢?

很可惜,答案還是「不行」,因為身分行為原則上不能強制對方履行,所以這條約定有等於沒有。

※注意,離婚證人必須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且原則上必須「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的意思,也就是證人至少要親耳聽到雙方要離婚,才是合格的證人,若任意填上證人的名字,除了離婚有可能不合法以外,也有構成「偽造文書罪」的可能。

 


 

3、民國74年6月3日以後,不得提起訴訟請求由自己單獨辦理離婚登記。

既然不能請求對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自然也不能請求由自己單獨辦理離婚登記囉,因為此時婚姻關係仍未消滅,離婚登記還是要由雙方共同為之。

 


 

4、若對方拒絕協同辦理離婚登記,可改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雖然實務上沒辦法強制對方一起辦理離婚登記,不過既然雙方都簽了離婚協議書,表示這段婚姻存在破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此時,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訴請法院以判決消滅婚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離婚原則上需要法定事由例如: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沒有以上事由的話,就必須符合同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才有辦法訴請判決離婚,至於甚麼才算重大事由,就要由法院來認定了!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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