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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擬定離婚協議書該注意哪些事情?

文/鄭皓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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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如果個性不合,或有其它事由,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離婚時,除了裁判離婚外,多數人會選擇「兩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

但在協議離婚時,往往會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謂「以書面為之」,就是在講「離婚協議書」,而離婚協議該如何擬定?兩方財產應如何分配?如果有小孩,小孩的親權該由誰行使?

這些問題,都是每對離婚配偶最迫切想要知悉的,以下鄭律師將替讀者解答:

 

首先要請各位注意一點,坊間有許多離婚協議書的範本,甚至在書局也可以買到空白離婚協議書,但這些範本以及空白協議書,都只是粗略的記載相關事項,並非替離婚當事人量身打造,在使用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困擾,日後也容易衍生糾紛,不可不慎,建議還是先諮詢律師較為妥適。

 


一、協議書要明確載明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這不用多說了吧?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要載明「我們要離婚」的意思,。

 


二、兩位證人必須已成年,且確實知悉當事人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證人必須明確明白他簽的是XXX跟OOO的離婚協議書,他們也確實知道XXX跟OOO已經協議要離婚了,所以不能隨便找路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算要找路人,也要先跟路人講清楚,讓路人明確明白眼前這對怨偶要離婚了才能簽),當然也不能由自己隨便填兩個人的名字,小心吃上偽造文書的刑責。

 


三、盡量記明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或記明雙方同意不分配剩餘財產:

離婚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至於分配的方式,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的,錢多的要分一半給錢少的。

簡單來說,剩餘財產的計算方式如下:「 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當然實際計算上還有一些細節要處理,這邊鄭律師暫時賣個關子,等之後再為文討論。

不過一般來說,實際上離婚雙方會去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比較少,畢竟計算上稍嫌麻煩,通常急著離婚的配偶們都會略過這塊。

然而就算離婚協議書沒有寫明要怎麼分配剩餘財產,日後其中一方還是有可能藉由訴訟的方式進行追討,所以如果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同意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的話,也有助於減少日後的紛爭。

 


四、載明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本是同林鳥,所以很多夫妻會相互為對方作保或替對方負擔債務,這些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信貸、信用卡費......等

債權人可不會因為債務人離婚就放棄追討債務,所以,在離婚時,雙方必須在協議書上仔細約定這些債務如何處理、由誰處理,不要離婚以後才發現自己替對方揹了一大筆債務。

 


五、約定名下財產歸屬:

很多時候,夫妻買房會由其中一方負責貸款,但房子卻登記在另外一方名下,婚姻美滿的時候當然是相安無事,但到了要離婚的時候,負責繳錢的那方往往會跳起來。

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也就是說,房子在誰名下,原則上房子就是誰的,不過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那也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有些時候,離婚當事人間主要爭執的重點單純在「房產」上,此時就可以在協議書上載明:「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針對OO不動產,應依下列約定處理....」

也就是雖然不分配剩餘財產,但兩方約定針對房產特別進行分配的意思(若是因為離婚協議進行財產移轉,依稅務實務可以不用課徵稅捐)。

至於負責繳房貸的一方,有沒有權利把房子要回來?

鄭律師只能說,實務上能要回來的不多,所以在辦理貸款及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前,應該想清楚(其實有很多方式可以給予雙方保障,之後再另外說明)。

 


六、約定贍養費的給付:

相信很多人都很關心離婚後,是否可以取得或必須給付贍養費,這邊所謂的贍養費是單純給付給「夫妻之一方」,不包含小孩的生活費在內喔。

所謂贍養費,並非離婚時必須要存在的約定項目,但若雙方有針對贍養費進行討論,一定要將結果記載在協議書上,若離婚協議書上沒有記載清楚,等到離婚登記後,要再索取贍養費,就會變得非常困難(幾乎是不可能的)。

因為若要透過訴訟途徑取得贍養費,依民法規定,只有裁判離婚的狀況下,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才能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若不符合前述條件,法院通常是不會准許當事人請求贍養費的。

 


七、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行使:

若有未成年子女,親權(或所謂監護權)由哪一方行使,也是必然要約定的項目,可以行使親權的一方,對於子女日後的生活事項擁有決定權,通常可以向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請求負擔部分撫養子女費用。

在約定的時候,兩方可以約好,基本上親權由一方行使,但在重大事件上(例如:送未成年子女出國讀書或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等等),行使親權的一方要做成決定前,應徵詢另外一方的意見。

同時,也可以約定若發生重大變故(例如:行使親權之一方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不適合擔任親權人之情況)時,應改由另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者。

 


八、約定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也就是實務上常見的「子女探視權」,盡量在離婚協議書上記載清楚,每周會面的次數、時間、地點,以及另外一方可否在場等。

另外,也可以約定若行使親權之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撓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話,每次都必須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給被阻撓的另一方,如此才能有效避免一方惡意違約不讓有探視權的一方與子女見面。

 


九、載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如何分擔:

一般而言,通常是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每個月要給付一定金額做為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費用直到子女成年,至於要給付多少,就看雙方怎麼約定囉!(如果上法院的話,通常是用各縣市平均生活費用來計算,私人離婚協議則可自由約定)

鄭律師建議在約定的時候,可以約定一個專用戶頭,並載明另一方不得任意挪用戶頭內的金錢私用,甚至約定對方每半年要提供一次開支明細給自己核對也可以。

而為了避免對方給付費用時耍賴或每次都拖延很久,可以約定每年度的費用,只要有一期逾期未付,該年度剩下的費用都視為到期,應一次給付。

此外,因為現在小孩可能成年了都還在讀書沒有謀生能力,所以也可以約定撫養費用應提供至子女大學畢業為止。

 


十、子女姓氏變更:

夫妻離婚時,可以約定子女姓氏變更,或者約定在特殊情況時,行使親權的一方可以替子女進行姓氏的變更。

 


十一、將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屬於私人間的約定,縱使經過戶政單位登記,一方違反時,另外一方還是要透過訴訟並勝訴的方式,才能對違約的一方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在登記前,先載明「關於金錢給付之約定,若有違反,願受強制執行」,並把離婚協議書拿去公證人那邊公證,之後關於「金錢」部分,就可以不經由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請注意,只有關於「金錢給付(或特定動產)」的事項,而且必須寫清楚「在甚麼情況下,誰應該給付誰多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才能經由公證的方式免除訴訟程序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上關於子女會面交往或不動產的約定,縱使經過公證,在一方違約時,仍然要透過訴訟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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