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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我可以聲請保護令嗎?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文/鄭皓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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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一直威脅我要聽他的話,否則就不給我生活費,也不讓我出門找工作,怎麼辦?」

「我跟加害人只是同居人(或男女朋友)關係,我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我媽每年都把我的紅包錢收走,算不算家庭暴力?」

「我可以幫我的親人聲請保護令嗎?」

「聲請保護令的程序會不會拖很久而緩不濟急呢?」

幸福美滿的家庭人人欣羨,我們都不希望碰到家庭暴力,但如果不幸遇到了,在法律上有甚麼辦法保護自己呢?甚麼樣的人才有資格聲請保護令?

以下鄭律師將替讀者初步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及保護令相關規定:

 


 

一、甚麼是「家庭暴力」?如何認定自己與加害人間是否受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騷擾,則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只要客觀上符合前述概念的,都算是騷擾(當然,必須要有一 定的嚴重性,例如媽媽每天早上叫你起床上班、上課,是不會構成騷擾的,除非媽媽用超出一般人可接受的方式叫你起床,比如說拿榔頭敲你)。 

此外,讀者可能會問,甚麼叫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邊需要注意的一點是, 實務上認為加害者須透過經濟控制來展現其支配地位,單純的索討金錢,不是經濟型態家庭暴力的適例(但可能另外構成一般騷擾行為)

至於家長把小孩紅包錢收走的行為,基本上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本來就有管教、代理等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紅包如何處理,有一定的裁量空間,除非是用暴力手段強迫小孩交出,不然原則上是不構成家庭暴力的。

 

  (二)、而所謂家庭成員,則是指:

「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也就是說,只要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同居關係、家屬關係、直系血親、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基本上日常生活中比較容易接觸到的親屬都是所謂「家庭成員」。

值得注意的是,未同居的男女朋友,依照家庭暴力法防治法第63條之1的規定,若遇到伴侶身體或精神上(不含經濟上)的不適當對待時,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只是在某些程度上會受到限制,無法享有與一般家庭成員同樣的保護而已,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就無法聲請保護令唷!

 


 

二、保護令有幾種?如果有急迫情況,要如何迅速以保護令保護自己?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保護令共分成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聲請通常保護令時,因法院需要審理時間,若擔心會有空窗期,可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不過      無論是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都必須在法院正常開放的時間以書面聲請,假日及夜間無法聲請,所以若真的有非常急迫的狀況,必須透過地檢署、地方警局......等機關,由這些機關替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不用以書面提出,可以用口述的方式請這些機關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可以在假日或夜間隨時聲請,但因法院仍然需要一些作業時間,所以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單位可以採取一些必要措施保護被害人。

※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警察也可以護送被害人去安全的地方,但聲請緊急保護令時,警察多了一項權利,可以合法留在被害人的居所保護被害人。

 

(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首先必須要區分不同的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所以,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只能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至於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只能透過地檢署或警察單位......等機關向法院聲請。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者或因為其他現實上之困難,難以親自或委任他人代替自己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時,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兒女、孫子 女,甚至公婆、岳父母,都可以代替被害人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也可以代替被害人請求地檢署或警察單位......等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地檢署或警察單位......等機關,則可以代替被害人聲請全部種類的保護令,所以若搞不清楚要怎麼,直接請警察幫忙聲請保護令也是一種辦法

 


 

三、保護令要如何保護被害人?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會有甚麼責任?

 

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以依需求用一種或數種方式保護被害人,但依保護令的種類,可以選擇的方式也不同。

(一)、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可以保護的範圍不僅被害人或聲請人,也保護目睹家庭暴力的小孩及被害人之特定家屬。

 

(二)、暫時、緊急保護令:範圍較小,只有前面一項~六項及十二項、十三項等八種處理方式。

 

(三)、已滿16歲之非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時,只有前面一、二、四,及九~十三項等八種處理方式。

 

(四)、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命加害人遵守第三、四項的情況,被害人同意不讓加害人從房屋中遷出,或允許加害人接近被害人的生活、工作領域,並不會讓加害人的行為      因此變成合法的,若被查獲還是會被處罰。

「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是以,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被害人實際上有無住在該住居所、是否同意被告不遷出及遠離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15號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五)、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一方(通常是被害人一方,加害人會被推定為行使親權將對子女之不利),可持保護令替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遷移。

 

(六)、至於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上面必須遵守的特定事項,則可能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保      護令上命加害人必須遵守以下五點事項其中一種或數種:「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然而加害人卻故意違反時,就會有刑責產生(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喔),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其他刑事法令之行為,亦有成立其他刑事罪責的可能。
 
     

 

四、聲請保護令之審理程序中,可要求保密,請人陪同及避免與加害人見面:

 

(一)、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二)、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三)、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綜合以上規定,被害人於法院審理聲請保護令案件時,除了可以由他人陪同外,若不想被加害人知悉自己住在哪,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將被害人之住居所保密,亦可請求與加    害人分開訊問,甚至可以將雙方開庭的時間錯開,或請求法院提供不同之通道,以減少加害人與被害人碰面的機會及可能性。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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