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老闆高薪低報有甚麼處罰?會有刑責嗎?員工有甚麼權利?
文/鄭皓文律師
「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時高薪低報,對員工會有甚麼影響?」
「高薪低報會受罰嗎?有刑責嗎?員工有甚麼權利呢?」
俗語說,員工是雇主最寶貴的資產,好的勞雇關係往往能夠替勞資雙方創造雙贏的局面。
而我國雇主對勞工應負的責任,除了給付工資外,最重要的就是替勞工保勞健保以及退休金提撥了。
然而,有許多不肖雇主,為了節省成本,在替勞工保勞健保的時候,往往會高薪低報(也就是報出去的薪資比勞工實際上領取的薪資還低)。
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呢?會有甚麼處罰?是否會有刑責?以下鄭律師將替讀者解析:
一、如何計算薪資?
要討論高薪低報的問題之前,首先我們必須瞭解,薪資的計算標準。
很多雇主在計算薪資時,會告訴勞工公司支付給受僱人的錢裡面,有一部分是底薪,剩下的則是津貼或獎金。
但實際上,只要明白寫在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則裡面,常態性給予的固定金錢,不管名目是底薪、津貼還是獎金,原則都上都應該屬於「薪資」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老闆只用「底薪」替員工加保、提撥勞退,原則上都有「高薪低報」的疑慮,勞工朋友不可不防,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二、高薪低報的行政罰(罰錢)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高薪低報,少繳多少保費,依本條規定,可以罰少繳金額的四倍(例如每個月少繳1000元,罰4倍就變成4000元,少繳幾個月就再乘以月數)。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雇主高薪低報,導致應提撥的退休金減少,最高可以處罰應提撥金額的一倍(比如說每個月應提撥1000元,只提撥500元,每個月最高可以罰到2000元,假設12個月都沒有足額提撥,那就可以罰24,000元)。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雇主高薪低報,少繳多少保費,依本條規定,可以罰少繳金額的二至四倍。
以上三種行政罰,原則上都只是罰錢,但仔細算一算還真不少,對於精打細算的雇主而言,也是不小的開銷。
所以受僱人若發現自己的雇主有高薪低報的情況,可以檢附證據後,向相關單位檢舉。
三、高薪低報的刑責(刑事責任):
(一)、詐欺得利罪:雇主高薪低報,會導致勞健保短收應收的保費,也會使員工的勞退提撥不足,這些都足以生損害於勞健保單位及勞工。而雇主高薪低報的手段,也符合「施詐術」的要件,很有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業務登載不實罪:雇主替勞工向勞健保單位投保或提撥勞退基金,均屬雇主的「附隨業務」,在執行附隨業務的時候登載不實,可能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相關罪責,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會議結論)。
所以雇主或會計人員,在替員工保勞健保或提撥退休金的時候,若故意高薪低報,還會有刑責產生,勞僱雙方都必須注意。
更重要的是,經手的會計人員,更要小心,免得成了幫助犯或共犯。
四、高薪低報時,勞工可以行使的權利:
(一)、離職並請求資遣費:雇主高薪低報已涉嫌違反勞動法規,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而且還可以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資遣費。
(二)、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提撥勞退金:由於雇主高薪低報會影響勞工失業補助的數額,也會影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所以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也可以請求雇主將少提撥的勞退金一次提撥足夠(不是向勞工給付喔,是向勞退基金給付)。
雇主高薪低報,是一定會對勞工權益造成損害的,勞工若發現有高薪低報的情形,除了檢舉雇主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外,同時也可以向雇主進行民事求償。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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