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收到傳票怎麼辦?你一定要搞清楚這5件事
文/鄭皓文律師
一般人到刑事傳票的時候,心裡通常是又緊張又害怕,擔心一個不小心就會惹上刑責,但收到傳票不一定就表示你是被告身分,收到傳票時,你一定要注意這5件事!
1、搞清楚到底是「法院」還是「地檢署」發的傳票:
如果是地檢署發的傳票,代表本案檢察官還在進行偵查,報到的時候要記得去找地檢署的報到窗口。
如果是法院發的傳票,表示本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報到的時候要記得去法院報到。
2、搞清楚自己是「被告」、「證人」還是「關係人」:
收到的傳票上面,會註明你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亦即被告),如果是被告,當然要趕快找律師或瞭解法律的人來好好研究接下來該怎麼辦。
如果是證人,原則上可以不用急著找律師,因為目前只是找你去作證而已;但實務上也有先以證人的身分傳訊,之後再轉為被告的作法存在,所以如果你「覺得事情並不單純」,最好還是去找律師詢問喔!
基本上被告以及證人都有到庭的義務,被告就不用說了,想都知道不能不去,不去的話很有可能被拘提(由警察強制到庭)甚至通緝
證人的話,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而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得裁定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得拘提之。
三、再傳不到者亦同。
然而,實務上還有一種身分叫做「關係人」,關係人表示你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而是與案件有關係的人(廢話)。
總而言之,關係人沒有到庭的義務,就算無故不到也不會被拘提或罰錢。
至於被告及證人、關係人到庭後各自有甚麼權利,我們之後再說。
3、搞清楚傳喚的「案由」:
收到傳票時,上面都會記載案由表示該犯罪行為涉及的範圍,例如殺人、傷害、竊盜等等,我們可以藉由案由來初步瞭解到底是為了甚麼事被傳喚 ,也才能預先準備。
若是在偵查程序中,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沒辦法知道太詳細的內容,但預為準備是絕對必要的,很多時候律師與司法單位的角力從收到傳票就開始了喔。
4、搞清楚開庭的「時間」:
以被告或證人身分被傳喚的人,一定要搞清楚開庭的時間並準時出現,遲到或缺席,除了會造成檢察官、法官的不悅以外,也有可能被拘提。
5、 開庭當天記得帶身份證跟通知書 :
帶通知書是為了方便查詢在哪開庭(通常是偵查庭的時候比較需要)
帶身分證則是因為,法院、地檢署為了避免冒名頂替的情形發生,開庭前多會檢驗身分證。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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