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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吃黑白抓,小心變成竊盜罪

文/鄭皓文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臺北市迪化街一名婦人逛年貨大街時,途經賣牛肉乾的攤位,不知是一時失察,還是與肉乾惺惺相惜、情不自禁,竟跳過試吃用的肉乾,直接抓了「販售用」的肉乾來試吃。店家所雇用的工讀生見狀上前勸阻,雙方因此發生口角,事後店家與婦人雙方各執一詞,網友們也議論紛紛。

據爆料者表示,婦人與店家有爆發推擠,但到場處理的員警確表示要「錄到推人畫面」才能成案。實則,審酌雙方的行為,除了推擠中雙方均有可能構成傷害罪外,跑去抓攤上明顯非試吃的商品來「試吃」,亦有可能構成竊盜罪。

讓我們來看看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52號刑事簡易判決,該案被告於大賣場內以空杯大量裝取賣場內的熟食食用,賣場人員要求被告結帳未果,將被告移送法辦,被告以試吃為由抗辯。

但法院認為衡諸常情,若被告確實是為了試吃才拿取熟食,理應各拿取1、2塊即可,豈有拿取一整杯之理?再者,一般商店如供消費者試吃,大都是將食品切割成小塊狀後,少量放於小盤中,以供消費者方便拿取試吃;本件被告竟拿取滿滿一大杯熟食,數量甚多,與一般消費者拿取試吃的情形不同,因而認為被告辯稱試吃一說,顯與常情不符,並不足採,並判被告犯竊盜罪。

回到肉乾案,店家現場確實有提供試吃桶,婦人卻拿了店家攤上拿來賣的肉乾,而且拿取的量可能也不是一般試吃會拿的量,若事後又拒絕付錢,此等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確實是有可能構成竊盜罪的。

當然,婦人可能是誤認店家攤上全部的肉乾都有提供試吃,或是沒看到試吃桶不小心誤取非試吃的商品,倒也未必就一定會被認為是竊盜;但老實講,與其鬧上新聞,甚至鬧上地檢署、法院,其實婦人當下只要開口詢問,事發時好好解釋,雙方也不要隨便大動肝火,相信不會鬧出後續這麼多事來,在此也提醒讀者們,盡量依照商家的規範來試吃商品,不要貪小便宜,免得徒生爭議。

說到試吃,筆者長這麼大以來,凡是碰到有試吃的場合,幾乎沒有一次搶得贏賣場、市場內虎視眈眈的歐巴桑,不得不讚嘆地表最強生物的封號確實是其來有自,恐怕連範馬勇次郎都要自嘆不如。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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