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軌陳抗,何罪之有?
(此為鄭皓文律師投書蘋果即時論壇,獲得刊登之文章。)
鄭皓文/執業律師
日前勞工團體為抗議《勞基法》修正,佔據台北車站月台抗議,並有15人以臥軌表達不滿,造成台鐵班次遲延,15人之後亦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毫不意外地,總有論者認為抗議不應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人權益,甚至要求政府應依法將抗議者治罪,以免其他陳抗活動「群起效尤」。
實際上,這15人到底犯了什麼法?依據《鐵路法》規定,他們頂多被處以行政罰而已,算不上「犯罪」,那麼是否有《刑法》上成罪的餘地呢?
歷來陳抗活動凡妨礙人車通行,警方多會祭出「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三大罪,此次臥軌者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主要指的就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言。
看看條文規定吧,本條處罰對象為:「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臥軌抗議並未造成鐵軌損壞,所以本案應屬「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
沒錯,15個人活生生躺在鐵軌上,看起來似乎壅塞又危險,但是,人生總有個但是,《刑法》第185條規定「致生往來之危險」是屬於「具體危險犯」,也就是必須引起如火車或群眾往來時「很有可能」因此出軌或受傷等具體危險。
以當時情況而言,抗議者早已預告要臥軌,且臥軌時並無列車進站,縱使之後有列車進站,顯然也已收到通知而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剎停,月台邊的旅客也不至於因此受傷,實在看不出有甚麼「很有可能發生」的具體危險存在。至於旅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權益,並不在本條保護的範圍內,是以,筆者認為這15人並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世界各地陳抗活動藉由造成不便引起關注者,所在多有,毋寧是民主憲政體制下之「正常能量釋放」。例如2016年12月13日,英國南方鐵路公司的駕駛員發起長達48小時的罷工抗議,受影響旅客數高達30萬人,然多數英國人仍願意容忍這些駕駛員以罷工抗議表達訴求的行為。
台灣若自詡為亞洲民主之明珠,社會大眾實毋庸以「造反」、「革命」,甚至「犯罪」之名,對此等陳抗活動大肆攻伐。
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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