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出車禍不留在現場,小心變成肇事逃逸。
文/鄭皓文律師
出門在外,除了兩條腿外,難免會用到各種交通工具。
正所謂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鄭律師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有碰上交通事故的經驗。
今天鄭律師要來跟各位讀者分享一個很基本的車禍處理原則。
有些人可能會問:「如果對方說他沒事不要叫警察,我可以走嗎?」
答案是,警察到達前盡量不要隨便離開現場。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就是不以人力、獸力,而採用電力、引擎動力推進的交通工具。
所以假設今天讀者是走路、騎腳踏車、搭牛車甚至騎山豬,出了車禍都不會成為肇事逃逸罪處罰的對象。
電動腳踏車呢?
既然都叫「電動」腳踏車了,當然是以電力推進的動力交通工具囉。
肇事當然就是出車禍的意思,但假設開車是被人撞呢?
很抱歉,只要你開車、騎車跟人發生任何事故,無論你有沒有肇責,甚至是很倒楣被超速酒駕的人撞上,都算「肇事」。
「假設我不知道對方有受傷呢?」
有些人可能覺得如果對方看起來整叢好好的沒事,那是否就沒有必要留在現場呢?
答案是,要看法官。
我國實務針對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是否需要認知有爭論,有些法官認為一定要認知到有人死傷才行,不知道有人死傷就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
但也有法院認為致人死傷是一個「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只要有人死傷,無論你是否知情,都已經進入肇事逃逸的射程中。哪怕你撞到路邊停的車子,車上剛好有人在午睡被撞傷,而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也構成肇事逃逸。
如果對方是外觀看不出來的內傷,也是會碰到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
但你不知道承辦的法官是採何種見解,所以只要出了車禍,最好的辦法就是待在現場等警察來。
出車禍一定要記得蒐證,用手機把現場狀況記錄下來,並且一定要報警,在警察趕到前,千萬不要隨便離開現場。
如果真的有萬不得已的苦衷要離開,一定要確認對方無立即危險,你的離開不會造成對方陷於無人救助的困境,並留下聯絡方式。
若對方不願意報警,也千萬要記得請對方留下聯絡方式,當場寫下和解書或同意書,表示車禍當下你並沒有不願意救助對方或逃逸的行為,甚至自己待在現場等警察來。
畢竟你不知道對方回家以後會不會因為內出血突然往生,為了免除日後訴訟的麻煩,出車禍時還是盡量小心謹慎為上。
以上內容為現行法律規定,僅供參考,實際上如何處理,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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